全家便利店因售卖过期饮品被罚1万元(此前7-11门店曾销售过期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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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便利店买食品,可要留神了!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蓝村路二店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处罚文书显示,当事人为全家超市加盟店,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调取其销售记录及监控视频确认,举报人从该店购买一瓶草莓乳饮品时,该饮品已超过14天的产品保质期,现场未查见其他过期饮品。

就在近日,天眼查App显示,周某与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通州区临河里店相关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公布。

文书显示,原告周某诉称,2021年9月11日22时,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三元鲜牛奶两盒,在打开其中一盒后发现已变质,经检查发现该盒牛奶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3日,保质期为8天。被告柒一拾壹临河里店辩称,该店并没有相应货品的进货记录。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相应的支付记录,可以证明其购买的牛奶在购买时已过保质期。柒一拾壹临河里店虽主张货品并非其店内销售,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该门店出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柒一拾壹临河里店退还原告周某货款3元并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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