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不合理要如何维权(不合理征地补偿法)

夜行书生 82 次浏览

近日,河北李先生等人委托圣运律师办理一起集体土地征收赔偿案件。接受委托后,圣运律师迅速响应,立刻组成办案团队,并展开逐步研讨。律所在所律师纷纷参与研讨,在主任律师的主导下,共同制定了完整的办案策划。

01

【案件事实】

本案委托人李先生等人以公司名义与村委会签订《租地协议》,随后建设房屋后用于出租。2020年3月廊坊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决定》,案涉土地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在与征收部门协商补偿问题时,李先生等人得知公司员工擅自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承诺书》及中止《租地协议》。在此基础上随着征收进程的推进,地上建筑物遭遇强制拆除。李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遭遇严重侵犯,无奈之下,李先生等人来到圣运律师事务所希望寻求专业人士的法律帮助。

02

【交流研讨】

圣运律所为保证维权程序的有序推进,组织相关律师进行大案研讨,主任律师带领大家进行了案件梳理。进行交流研讨后,由于房屋已经被强拆,申请信息公开程序还没有得到恢复,因而本案目前掌握的证据并不充分。本案主办律师表示,本案的破局关键在于确认该协议无效,但是根据《民法典》合同无效的规定来确认该协议无效较为困难。主办律师希望通过研讨来收获一些新的角度。

尽管本案的证据材料有限,但参与研讨的主任律师表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不允许参与到征收程序中,更不允许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替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因此,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主任律师还强调征收部门征收土地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要遵守法定的征收流程,不仅要发布征收公告等征收文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也要为建设项目申请批复手续,及时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很多被征收人由于对相关法律不熟悉,在还没有看到征收公告时,土地就被稀里糊涂地强行征收,导致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03

【法律点睛】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与老百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但并不是所有主体都能作为补偿主体与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圣运律所就该案件开展的大案研讨活动中,主办律师明确指出,房地产公司不应直接参与到拆迁过程中,不能因征收活动直接获利。对此,我国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据此可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所属单位、派出机构甚至是非营利性的中介机构,总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不能委托给开发商。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因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只能由征收补偿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而不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征收人签订。

04

【圣运提示】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无一不希望能够及时地与征收部门订立《征收补偿协议》,拿到征收补偿款,但是圣运拆迁律师团队提醒大家,绝对不能盲目地签订协议,尤其是不能跟不具备主体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合同,否则有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推荐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