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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作为先行示范区,商事登记探索和创新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激活市场经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场主体需要暂停经营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歇业期间市场主体拟恢复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恢复经营活动前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歇业登记,在全国首创了歇业制度,歇业正式登上了历史舞台。
一、歇业制度是什么
歇业制度,是指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存续期间遇到天灾、疫情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困难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时,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保留其主体资格,不按照自行停业处理,待情况好转后重新启动经营的制度。在歇业期间,市场主体除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其仍然具备市场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歇业,并不导致市场主体被注销,而是基于现实考量,便利小微企业等在遇到经济危机、疫情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困难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时,让市场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停止营业,仍然保留其市场主体资格,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再恢复营业。这一创新举措,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借鉴了香港不活动公司制度,有效助力这些市场主体度过经济不活跃期,节省维持成本,为经济特区发展保持了内在活力,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市场主体总体数量出现较大波动,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获得感,体现了这一制度的人情化 、有温度。
二、歇业制度试点实践情况
为更好的深入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深圳于2021年3月15日在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和宝安区试点实施歇业制度。根据试点方案,在该辖区内设立登记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非预付费经营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其经营情况申请歇业登记,歇业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歇业期间主体存续。市场主体进行歇业申报后,不以自行停业进行处罚,不会因地址无法联系而纳入异常名录,也不得从事与取得经营资格有关的相关活动,不免除其原有的债权债务或其他处罚。
对歇业企业监管也是较为严格的。歇业的市场主体违反信用承诺,存在从事预付项目、被调查或起诉或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由登记机关撤销歇业并列入异常名录,其对作出信用承诺的相关责任人纳入联合惩戒信用体系。若该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仍无法恢复经营,可以办理注销退出市场,配套适用若干规定中的简易注销程序。若歇业期满六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终止歇业,则视同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该市场主体按规定可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六个月以上不办理注销申请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对其按规定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
歇业制度试点启动以来,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和咨询热线一共接受了百余人次的相关咨询,咨询内容主要围绕歇业的条件、如何申请及歇业的恢复方面。目前已成功办理多家市场主体歇业登记,均为有限公司,主要行业有跨境电商贸易、商务服务、科技类等。
试点举措仍在结合实际稳步推行中,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配套措施不足等问题。第一,由于歇业制度试行初期宣传力度不足、申报方式单一、应用效果不明确,群众对于该项制度不了解,或仍处于观望状态,使得歇业登记并未能广泛的应用和市场认可,例如,在经营场所方面遇到困难时,许多经营者本可以通过申报歇业避免市场主体因住所异常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但今年二季度,仅宝安区就仍有6060户市场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第二,试点期间该项业务的申请暂仅能通过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的方式提交申请,给群众申请带来较大的不便。第三,企业在营、歇业的状态转换与其他行政部门未有配套政策衔接,影响了群众对于歇业制度的接受度。例如,已办理歇业登记成功的企业其商事登记状态为存续(歇业),但据了解,企业税务仍是开业状态,且税务部门仍未出台关于歇业企业的税务政策,而其原有的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个体户纳税停业登记规定无法与现有的歇业制度匹配。另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的企业状态也暂未有存续(歇业)相对应。
三、歇业制度推广应用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做出统一规定,其中提出了设立歇业制度。设立歇业制度,从客观需求出发,给整个商事登记赋予了新内涵,为市场经济注入了新活力,不仅可以从制度安排上丰富细化商事登记类别,还可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的需求,从而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维持的成本,有效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是商事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看出,国家高层决策者们对歇业制度是予以肯定和支持的,很快,其不仅在深圳,在全国都将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从实际需求来看,为了鼓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灵活创业就业,也为了保护群众创业的积极性,需要进一步激活歇业制度的作用,应主动扩大歇业制度应用指引。创业总会遇到各种情形的困难,固然会有因天灾、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困难,也会因场地租金、人员暂缺、行业发展规律等影响实际经营,例如原经营场所因租金等无法达成协议而需要搬出,但一时无法找到合适的场所,或因预期的项目未能开展而暂时不经营,若无歇业制度,企业会因地址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名录,若未能及时移出则会进一步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导致不良信用记录;若直接注销,则势必打击创业者的创业热情,挫伤二次创业的积极性。歇业制度既是对不可抗力风险的缓冲期,也是给创业者的犹豫期,待情况好转可重新启动,或寻求发展机遇,或重新思考创业的方向,减少维系成本,保持创业激情和市场活力。
要使得歇业制度的应用取得良好的效果,首先必须拓宽宣传措施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意识,积极引导、加大宣传,充分认识歇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可以通过灵活运用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号、微博、报纸等媒体,积极做好对推广歇业制度的宣传报道、政策解读工作,重点突出歇业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结合讲座、培训等方式加强对经营者申请办理歇业申请等进行针对性指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其次,要进一步提升歇业申报的便利度。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申报的便利性,大力推行歇业登记网上办、掌上办等申报方式,方便申请人在有需要时及时提交歇业申请,并同时优化申报材料及申报流程,让本在经营困难期的经营者充分感受到政策的便利性和温暖,增强其对歇业制度的认可度,提升其利用歇业登记应对经营困难的积极性和使用率。
最后,要积极推动配套政策的出台和深化改革。对于歇业这个新的模式,应积极主动与税务、社保等部门协调针对该类企业的配套政策出台和落实。例如企业申请办理歇业登记,应通过系统对比企业是否有欠税漏税等违法情况,歇业的企业不从事经营活动,也无营业收入,应对这类企业有税务方面的歇业政策或税务方面的指引。加强事后监管,特别是联合税务等有关部门,积极主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部门单位有效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工作落实不到位等现象;密切关注及跟踪歇业制度实施进展,及时反馈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建立应对方案库,不断总结评估,完善政策举措,发挥法律威慑作用,督促企业自律,提高监管效能。(作者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宝安局 )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李志文 钟社罡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田珍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