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篇原创:用4个案例来更好的理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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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随笔创作

纳税人识别号 913712******067*

纳税人名称 莱芜市****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南税稽 罚 〔2022〕 28 号

案件名称 莱芜市****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你单位销售房屋未按规定计提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补缴增值税859809.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186.64元;你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部分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031534.4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和《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构成偷税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859809.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186.6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031534.42元,以及未申报缴纳(后期退房和本次立案检查后缴纳)的增值税116571.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160.00元,处一倍的罚款,合计3076261.61元;对你单位应申报未申报缴纳(已用多缴税款抵顶)的2013年12月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截至本案2021年3月立案检查已满五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74号,明确自2014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你单位2010年9月取得该土地,2010年10月缴纳耕地占用税,满一年后(于2011年10月)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做法,属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精神,你单位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不定性为偷税。截至本案2021年3月立案检查已满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9月份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598569.00元不再追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款30000.00元。

罚款合计 3106261.61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9-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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